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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农场救灾和低保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8]43号) 

  一、切实落实华侨农场人员救灾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6号文件有关要求,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华侨农场农业户口人员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切实保障受灾华侨农场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尽快建立与华侨农场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救灾联络机制,修改完善灾情统计、报告系统,摸清人员底数,做好救灾相关基础工作。灾害发生后,市县民政、侨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在第一时间掌握、汇总、报告受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帮助救灾人员解决生活困难。 

  二、加强华侨农场困难家庭低保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务院6号文件有关要求,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华侨农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要健全华侨农场低保运行机制,各华侨农场要保证专人负责低保工作,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各级民政、侨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做好沟通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向华侨农场通报有关政策精神,指导华侨农场做好灾情汇总、低保对象排查统计以及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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